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146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3647769A。
法定代表人王新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李固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3441417B。
法定代表人郭建社,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6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及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93元、执行费187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33467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李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