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宣,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108号楼3、5层。
主要负责人:尚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斌,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和19日,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与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合同两份,约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雇员清单中均列有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员工王秀应。同年4月10日上午,在广东省封开县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熟料生产线耐火材料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王秀应被坠落物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9万元。2019年9月18日,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向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100万元,遭到拒绝。
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一审辩称,对承保及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造成王秀应死亡的原因是瑞泰窑炉安装公司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未尽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前未对王秀应进行培训。王秀应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为其购买假的特种许可证,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的重大过失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原因,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和误工费,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与王秀应家属协议的赔偿金额高于保险限额,对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没有约束力,向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主张100万元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对瑞泰窑炉安装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2015版)》第五条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约定,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第二十六条规定,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事故发生当日,封开县人民政府成立4•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2019年8月26日,封开县人民政府调查后作出《封开县“4.10”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查明: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对特种作业知识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安排未具备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搭设脚手架和高处作业),未制定有效的耐火材料维修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现场管理不到位。瑞泰窑炉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江,为未具备资质从业人员网上购买假特种作业资质证书,安排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岗位。项目经理杨青海,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违规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风险辨识并落实排险管控措施。项目班长鲍茂清,违规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事发当天,作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人,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作业前排险不彻底。安全生产负责人程建忠,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定预热器内部壁面耐火砖和结皮从10多米高处坠落砸中施工人员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为王秀应等员工向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王秀应死亡事故发生后,封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查报告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禁止性规定,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主张的免责理由能否成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行为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单记载,雇主责任险适用2015版,该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并对该部分文字进行了字体加粗处理。在投保单中,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签章声明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对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所作的提示说明表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保险人须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二、施工过程中,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应当预见却无视特种作业环境存在高度危险,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负有重大过失责任。
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程度与事故发生几率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违反以上禁止性法律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购买假特种作业资质证书,安排未具备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前排险,以防止高空坠物、物体打击,显著增加了施工人员的危险程度。
综上所述,作为特种行业施工企业,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应当预见窑炉内维修作业环境存在高度危险,却轻信事故能够避免而放任其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构成重大过失,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关于该情形属于保险免责事由的抗辩意见成立,对其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万元,由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旧版、新版雇主责任险合同条款的适用。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与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存在长期保险业务合作,在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时,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交付的仍然是旧版保险条款,并未交付2015新版保险条款,两份条款在内容上存在重大差异。新版第五条“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旧版中对此并未作列举性约定,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对此无从知晓,只是在诉讼中才得知存在新版合同条款。新版合同条款在一审中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也未举证,更未质证,不能对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一审采用新版合同条款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大过失。受害人王秀应系在工程施工搭设脚手架过程中,被上面坠物砸中死亡,坠物突然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任何人为原因导致坠物坠落,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包括王秀应本人事先无法预知,不能将坠物坠落归责于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混淆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依据。首先“窑炉内维修作业环境存在高度危险”的立论缺乏依据;其次,特发偶发坠物无法预见,非人为因素所致,认为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对此事故轻信能够避免而放任发生没有事实依据;再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本案坠物坠落显然是偶发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的典型特征。三、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错误,本案争议并不是此情形是否成立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免责事由,而是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并是否能够作为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的免责事由,显然该法条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两份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盖章确认的雇主责任保险单,明确载明该保险合同适用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并且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在保险条款的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表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和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且瑞泰窑炉安装公司2017年才开始在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不可能有旧版保险条款。二、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在案涉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首先窑炉维修是特种作业,具有高度风险性,瑞泰公司作为长期经营该特种行业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无视特种作业行业高度风险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禁止性规定,购买假特种作业资质证书,行为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失责任。三、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不负责赔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补充提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拟证明根据两份投保单载明,案涉保险合同适用2015版保险条款。
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质证认为,其至今日才见到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订立合同时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交付保险条款即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一审提交的条款,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作为非保险专业人士对保险条款内容上的差异如果未经保险公司释明将无法区分,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合同订立时交付了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故该保险条款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附件。另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院经审查,该条款作为雇主责任险的通用条款,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达到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的证明目的,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阐述。
本院二审经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综合审查,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应当适用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能否作为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的免责事由。
关于争议焦点一,瑞泰窑炉安装公司投保的保险单上明确记载适用“雇主责任险(2015版)”,且瑞泰窑炉安装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签章确认,故本案应当适用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事故经封开县人民政府调查后作出《封开县“4.10”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瑞泰窑炉安装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购买假特种作业资质证书,安排未具备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瑞泰窑炉安装公司上述一系列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明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据《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2015版)》第五条约定,案涉事故系因投保人瑞泰窑炉安装公司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属于渤海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免责情形,一审据此驳回瑞泰窑炉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安徽瑞泰科技窑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王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