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二十度某某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3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科技路**-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北集坡经济发展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二十度(巨野)**供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巨野县金山路南段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二十度(巨野)**供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4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