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24执770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北集坡经济发展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十度(巨野)**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金山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Q。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十度(巨野)**供热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724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科技路206号工业用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威高国用第**)和房产产权一处(产权证号:20××**),专利6个,软件著作权6个,注册商标19个(详见财产清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科技路206号工业用地一处(土地使用权证号::威高国用第**和房房产产权一处(产权证号:20××**)。/div>
二、查封(冻结)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详见财产清单)。
三、查封(冻结)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详见财产清单)。
四、查封(冻结)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详见财产清单)。
五、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