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郓城中正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5民初3336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明堂路中段中正热力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985936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公司财务人员,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凤台路36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4********。 被告:郓城中正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临城路东段华锦纺织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531563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工作单位郓城中正热力有限公司,职务副经理,住郓城县南城小区58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0********。 原告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中正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中正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