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7689号
原告:岳阳市源璋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得胜南路**商务局院内****(炮台山社区七网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QGAC84D。
法定代表人:李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裕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通海路管理处**)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5550436D。
法定代表人:黄正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花,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星,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源璋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裕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市源璋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裕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源璋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源璋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岳阳市源璋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