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21执保7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