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财保175号
申请人:***,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宁阳镇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