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1965号
原告:***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23]100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两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921民初19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