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许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许平(曾用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200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广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社区(海里大道南首路东)。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平、**与被执行人宁阳广成建材有限公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354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乙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欠款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还清所有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乙方承担。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21执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许平(曾用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200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阳广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社区(海里大道南首路东)。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平、**与被执行人宁阳广成建材有限公司、**、***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354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乙方***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欠款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甲方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还清所有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乙方承担。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21执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