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善德吉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9111404H。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善德吉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1E575J。
法定代表人:王法,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善德吉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湖北善德吉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