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581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凤山镇鸟雀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79762289B。
法定代表人:周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凤山镇滨河路1幢,法定代表人:龚海球。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惠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友玲
审 判 员  瞿学知
人民陪审员  方盛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