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今古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3民初1822号
原告: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骆驼坳镇文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7TYQ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今古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0985902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今古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湖北金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