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1财保49号
申请人: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来龙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8DN908。
法定代表人:孙海东。
被申请人: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09880886A。
法定代表人:韦细金。
申请人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的土地予以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35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之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对保全的范围本院调整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团风县城南工业园内的湖北润达科技园1、2、3、8栋厂房及小三层办公楼等建筑物附属的土地(不动产证号:鄂【2017】团风县不动产权第000055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童新睿
审判员  赵德明
审判员  廖大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旭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