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鹏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66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龙美(特别授权)、丁莎(实习),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广东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河西黎边“九亩”路段佛山市耀露达彩印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尹繁。
被告:湖南鹏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泽园路生态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
被告: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2200号通号岭绣苑16栋。
法定代表人:罗喜元。
原告***与被告***、广东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鹏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