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193号
原告:湖南鹏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44728855A。
住所:岳阳县荣家湾镇泽园路生态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14029069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201124344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45923854M。
住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城北芭缇雅大酒店558号房。
法定代理人:罗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鹏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2021年7月19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7,508.96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鹏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茜
书 记 员 冯义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