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宣中执字第0004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0万元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0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小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