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申9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亿阳工业集中区惠民路东首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轩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构成雇佣关系。被申请人****他人介绍在2017年正月底后和申请人一起在被申请人轩成公司承建的射阳县兴桥镇新庄集中居住点建筑工地打工。***事实上是在为轩成公司的承建工程提供劳动。申请人既没有独立的建筑资质,也没有用工资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构成雇佣劳动关系。2.申请人不是适格用工主体。轩成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企业,是适格的用人主体单位。而申请人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没有以用工主体身份从事承包活动。3.申请人不是承担义务的主体。***起诉的被告主体是轩成公司和申请人,原审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判决申请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义务,显属不当。二、被申请人***之伤,不属于在从事申请人雇佣劳动过程中受到的职业伤害。事发当天,***没有接受申请人作为工地指挥人的工作安排,无法证明其受伤系缘于申请人所安排的工作任务。三、原审程序违法。1.原审开庭前,申请人没有收到司法鉴定结论。剥夺了申请人的应诉权和答辩权。2.对原告要求轩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原审却不予支持。而判令不应当担责的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四、原审的判决结果错误。申请人和***一样,同属轩成公司的雇佣劳动者,原审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申请人认定为原告的雇主,作出不公平的判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失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受害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在原审中,再审申请人***辩称:“轩成公司承建安置房,***承包了轩成公司的工程后,将新庄集中居住点的四分之一瓦工工程包给我做,总价20多万元,工程款是***给。***的工资是我给,工资是180元/天。2017年8月15日,我安排我的一个师傅***和***一起在17号楼粉墙。”可以证明***系受其雇佣,原审认定***与***系雇佣关系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