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24民初556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胡成东,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亿阳工业集中区惠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蔡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射阳县通海镇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大尖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胡成东、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轩成公司”)及第三人射阳县通海镇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通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2018)苏0928民初5548、5550、5551、5552、5553、5554、5555、5556、5557、5558、5559、5560、5562、5563、5564、5566、5567、5569号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被告**、被告***、被告胡成东、被告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第三人通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被告连带支付劳务工资34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轩成公司承包了第三人通海公司关于海通镇射南村“美丽乡村”工程建设,轩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又分包给***、胡成东实际施工。***受雇于***、胡成东从事劳务,***、胡成东尾欠工资34000元。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轩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再次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胡成东,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辩称,**承包了轩成公司的工程后转包给***,**与***无劳务关系,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辩称,对***的诉请无异议,但要等拿到工程款才能结算。
胡成东辩称,对***的诉请无异议,但要等拿到工程款才能结算。
轩成公司辩称,轩成公司与***之间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若其与***、胡成东存在雇佣关系,应向雇主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对轩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海公司述称,通海公司将海通镇射南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发包给轩成公司建设,并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应由其全面、适当、实际、亲自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案涉建设工程中的事实法律关系是通海公司将海通镇射南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发包给轩成公司,轩成公司转包给**,**再次转包给***。***与胡成东系合伙关系,该两人是实际施工人。***、胡成东实际施工过程中,雇佣了***。***、胡成东与***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胡成东承认***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无法律关系的**、轩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4000元及利息(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胡成东承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胡成东直接向原告***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董士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明旺
书 记 员 倪士洋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