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

3348盐城亨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3348号
原告:盐城亨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亿阳工业集中区惠民路东首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盐城亨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轩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盐城亨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亨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亨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顾亮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