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181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杨代壮,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