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163号
申请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经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管委会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2WEY1N。
法定代表人:张正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新华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49360919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的资产为人民币129853.30元。申请人以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02233708110004O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的资产为人民币129853.30元。
案件申请费1169元,由申请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