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526号
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临莘路四女树桥北5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6元,由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