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526号 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临莘路四女树桥北5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6元,由原告莘县立信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