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2民初4934号之一
原告:张守义,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贾振北,男,汉族,住莘县。
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莘县新华路8号。
原告张守义诉被告***、山东莘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守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9元,由原告张守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