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8382号
原告:濮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濮上路与古城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08749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佳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41616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县。
原告濮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濮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佳和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