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宏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981执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辽宁宏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300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劳仲案字[2015]03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宏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4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3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宏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城东支行账号为21×××89存款元至中国工商银行应城支行应城市人民法院1812023129200130105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