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03执保49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7826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实时冻结账户内资金78265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经保全查控后,已完成全部标的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