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5799号
原告:陕西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工业园区南环路小居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永全路龙湖水晶郦城第6幢2单元20301号。
法定代表人:孙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同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