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保73号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对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陕04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冻结了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402执保73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