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财保17号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87419141K。
法定代表人:孙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保函一张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扬之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