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4民初576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凯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