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隆迈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1587号
原告: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300498,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路会展新城冬奥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隆迈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8058241U(1-1),住所,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生,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隆迈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隆迈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所在地属香坊区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涉案建筑名称为印企联盟生产基地,经本院向经开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印企联盟生产基地并未登记在册,故不属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立他字第4号批复中属于本院管辖范围。隆迈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13102元(原告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预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晓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