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28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黄河路99号A区6栋9号门。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女,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通河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2016)黑0128执583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哈尔滨恒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9546.56元。
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现将本案已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黑0128执恢63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