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549号
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UDEX7。        
法定代表人: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41901340H。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袁某,经商,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藏010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藏01民终374民事裁定: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0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14元由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燕
审判员    次旦卓玛
审判员    白玛曲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天乙
书记员    索朗曲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