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罗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许峰,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
法定代表人:覃金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审理中以原审被告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而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上诉称,案涉《欠款销售合同》主体为三方,其中卖方为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为袁春江,担保方为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对袁春江进行询问,袁春江自认其为案涉《欠款销售合同》的买方,且案涉货款是以个人账户转给西藏军霞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为担保方。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应将袁春江列为本案当事人。因此,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西藏仁布县达热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边 珍
审 判 员 根堆然吉
审 判 员 达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旦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