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保1632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财保230号民事裁定书,在办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中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予以冻结,对中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停止支付,对***提供担保的位于神木市锦界镇锦界第五小区(地号:JJ-(1)-494)房屋中属于***的份额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