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743号
原告沽源县环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有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贺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沽源县环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沽源县环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沽源县环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沽源县环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沽源县环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新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怀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