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建设大道界牌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国,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贺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欠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45808.14元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给***;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953.25元、执行费25928元。被执行人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中止该案的执行,故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鄂0303执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公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