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3659号
原告:北京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1342(檀营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峰,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城关镇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叶贺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茹冰,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与被告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峰、被告春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茹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春泉公司给付装修款63298.94元;2.春泉公司给付逾期利息(以63298.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春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万恒公司与春泉公司签订《万恒建筑装饰公司施工合同书》,约定“由万恒公司装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室,工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5日,工程承包总价预估30万元,以最终结算价格为准”。2021年1月28日,春泉公司向万恒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装修款63298.94元,万恒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春泉公司辩称,不同意万恒公司的诉讼请求,春泉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5日,发包方(甲方)春泉公司与承包方(乙方)万恒公司签订万恒建筑装饰公司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主要材料。施工日期自2017年7月15日开工,于2017年12月25日竣工,本合同工程承包总造价预估为30万元,以最终结算价格为准。施工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XX室。合同签订后,万恒公司开始施工。万恒公司主张工程款共计333298.94元,春泉公司已支付27万元,余款63298.94元未支付。春泉公司认可已支付27万元,并收到万恒公司开具的333298.94元发票,但不认可还有欠款。2021年1月28日,春泉公司向万恒公司发出询证函,载明本公司聘请的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对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交易及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事项,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欠贵公司63298.94元。询证函上加盖春泉公司公章。万恒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春泉公司否认该询证函的真实性,但不对询证函上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另,工程已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春泉公司与万恒公司签订万恒建筑装饰公司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签约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万恒公司签订合同后,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春泉公司向万恒公司发出询证函,万恒公司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春泉公司虽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万恒公司要求春泉公司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装修已交付使用,春泉公司未及时向万恒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应自万恒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对万恒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63298.94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北京万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