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财保30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申请人: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迎宾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0889782G。
法定代表人:叶贺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市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66154920211311970001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
1、开户单位: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潢川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2533********、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
2、开户单位: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潢川支行、开户账号:4100********、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