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1842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东门路41号1号楼43层4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0892802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明**、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