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

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东门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08928023W。
法定代表人:刘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住泸州市,住泸州市江阳区v>
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50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63元,执行费5932元,总计4080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名下的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同德路6号“尚境雅庭”4幢1单元6层13号房产已查封,已抵押20万本金,无处置余值,暂不处置。
3、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
4、对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被执行人无股权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童荣彬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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