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民初1248号
原告:***,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东门路**号*号楼**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0892802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副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忠菊与被告泸州天亿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忠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忠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减免3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