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9035号
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白岘乡长青岭紫栗埠东石岸。
法定代表人:曹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韵洋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娟华。
被告: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851号。
法定代表人:麦穗海。
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韵洋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富强钙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晓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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