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04257号
原告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廖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江洪,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金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晓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