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大爱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7民初159号之二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大爱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工业功能区工业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大爱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10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约定被告将磐安县方前镇大爱城二月花精品民宿工程、大爱城二月花精品民宿工程边坡防治工程、大爱城农林景区管理用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施工至2018年7月份,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制作已完工程造价汇总表、计算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于2018年10月10日报送给被告,已完工工程造价14100982元,被告应付进度款10408191元,被告已付5952870元,尚应支付4455321元。但被告未支付,原告于2019年1月份开始不能正常施工。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553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日止。2、判令原告就被告大爱城二月花精品民宿工程、边坡防治工程、大爱城农林景区管理用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8148112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金华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告通知金华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取消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价款未经双方结算,而原告在本院依其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又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取消鉴定,致使司法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结论。现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无法确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不成就,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2元,予以退还。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虞开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