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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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5603号之二
原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升山村318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D1KP2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十里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641950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70元,由湖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产民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