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4105号
原告:南浔***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村匠人堡10号。
经营者:***,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村匠人堡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十里头社区东阳银泰城1幢92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浔***盈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南浔***盈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浔***盈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浔***盈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845元,由原告南浔***盈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