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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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7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十里头社区东阳银泰城1幢9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64195003A。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磐安县大爱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工业功能区工业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信息332625197212074416,系***之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大爱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27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