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与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1327号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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